有關施工缺陷的一般信息:什麼是施工缺陷?程序檢查表和缺陷通知
建築缺陷是技術性質的不充分條件,不是“未經授權的”建築工程(VwGH 05 0181/2004 = bbl 2007/37 (53))。因此,如果建築物的實際狀況與所欠目標狀況有偏差,則建築缺陷就足夠了。
建造房屋時的建築缺陷和其他問題並不少見,通常涉及大量資金。可以說,最壞的情況是建築公司破產,留下半成品或不合格的建築。在許多情況下,完成或糾正缺陷的索賠不再具有強制執行力。
因此,在購買公寓或建造房屋時,預防或謹慎尤為重要,您應該委託建築大師、建築師或合格的規劃辦公室進行施工管理和施工監督。
鑑於即將出現的施工缺陷,建議用照片記錄施工工作並保留施工日記。如果交易或房屋或公寓被移交,應始終制定移交協議,其中列出所有建築缺陷。如果施工缺陷在移交後才變得明顯,應盡快召集專家或專業律師,並且出於證明的原因 – 最好通過掛號信 -應立即報告缺陷。
如果缺陷發生在交付的前六個月內,則假定它在交付時已經存在,因此滿足保修索賠的要求。
如果施工公司不願意對施工缺陷進行補救,您可以在定期的缺陷通知中設定一個合理的施工缺陷補救期限,並在此期限屆滿未使用後公告,您將退出合同並委託另一家公司來彌補缺陷。
保修期為三年。保修期滿後,您一般只能主張損害賠償(在知道損害和損害方的三年內)。然而,這以建築公司對損害的發生負有過錯為前提。
您將在下面找到有關施工缺陷、施工過程和保修的詳細信息。您還可以從最高法院 (OGH) 的判決中找到一些選定的法律條款,這些條款涉及以下施工缺陷和施工過程。
規劃、簽訂合同和建築缺陷的提示,保存建築缺陷的證據,缺陷通知
施工短缺和施工過程施工缺陷的常見原因、施工經理和施工監理對施工和施工方
建造房屋或購買公寓時的問題並不少見,並經常引起法院的關注。建造房屋時的實際問題和許多建築缺陷的原因通常是許多不同的企業家/工匠在建築工地上工作。各個工匠或行業必須在各個施工階段完美合作,以避免施工缺陷。
施工監理存在缺陷的情況並不少見,這往往意味著個別工藝業務中的個別錯誤往往得不到承認或承認得太晚,進而導致後續問題。然後一個錯誤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下一個錯誤或下一個構造缺陷。如果您自己沒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建議委託負責人管理和監督施工現場。
在建築拙劣或建築缺陷的情況下,各自的法庭訴訟通常涉及大量資金,並且在開始時投資專家權利通常是一項很好的投資,以避免建築缺陷和昂貴的法庭訴訟。當然,這也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法律審查。與建築公司、負責人/現場經理和工匠企業的合同構成評估後續索賠的基礎對這些公司。例如,如果基礎合同排除或極其嚴格地限制了針對該施工經理的所有可能的責任索賠的很大一部分,則聘請施工經理負責施工現場並支付高昂的費用是沒有意義的。
簽合同前先與開發商或合同夥伴核對
原則上,每當簽訂合同時,以某種方式檢查合同夥伴是有意義的。例如,如果您從房地產開發商那裡購買公寓,那麼檢查房地產開發商的信譽就很有意義。儘管根據房地產開發商合同法,新建築物通常可以使用適當的擔保工具,但房地產開發商的破產始終是一個重大問題。如果開發商在建設階段破產,剩下的買家必須負責完成。
對於拙劣的施工,在施工日記中記錄所有施工缺陷
如果對像是剛剛建造的,建議定期訪問施工現場,並在施工日記中記錄施工進度和任何缺陷。如果您在施工階段發現施工缺陷,應立即向合同夥伴報告。
如果存在施工缺陷,則相應地記錄它們是非常重要的。這意味著拍攝建築缺陷的照片,並在必要時保護其他證據(例如材料)。
此外,應檢查提供服務的合同基礎,並確定此處存在哪些協議以及哪些協議適用,例如 ÖNORM 標準。
如有施工缺陷:注意保修和賠償的區別
作為客戶和受建築缺陷影響的人,了解保修和賠償之間的區別也很重要。
保修意味著必須對有缺陷的服務承擔責任,檢測到缺陷就足夠了。如果在保修期內發現缺陷,則存在整改權。
損害賠償要求受某些條件的約束。如果除其他事項外,工匠或建築公司存在缺陷以及服務缺陷,則可以要求損害賠償。除其他外,損害賠償索賠的優點在於,例如,還可以要求對其他缺點進行賠償,例如費用或收入損失、專家費用等。
通過掛號信發送有關個別建築缺陷的缺陷通知 – 以下適用於建築:誰寫,誰留下
如果很明顯這不僅僅是一個極小的施工缺陷,則應向建築公司或另一方提出具體的投訴。重要的是,此缺陷通知應以 可驗證的方式傳輸(例如,通過掛號郵件)。此外,當然必須清楚誰是聯繫人或合同夥伴。合同夥伴通常從相應的報價或合同中顯而易見。
建築缺陷、保修和保修索賠 – 奧地利法律對建築缺陷的擔保
基本上,一般保修權在 §§ 922-933 ABGB 中有規定,適用於所有付費合同。
保修的法律機構旨在清理服務中所謂的不良表現。由於未正確履行所提供的服務,因此保修是中斷性能權利的一部分。如前所述,保修法適用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付款合同並且存在缺陷。
如果未做出特殊安排或適用特殊規則,則適用§§ 922 ff ABGB的“一般”保修條款。《消費者保護法》 (KSchG)還包含針對企業家/轉讓人和消費者/受讓人之間的合同的特殊規定,例如關於更廣泛意義上的改進地點 (§ 8 KSchG)、不正確組裝或組裝說明的責任 (cf. § 9a KSchG) 以及縮短或排除保修 (§ 9 KSchG)。
奧地利法律中的保修是對缺陷的法定責任。在奧地利適用保修法不需要特別協議。此外,排除保修權利或限制只能在《消費者保護法》之外進行。不道德的限度也適用於這種排斥。
購買房屋時的保修以及發生建築缺陷時的保修,建築缺陷的定義,建築缺陷的例子
施工缺陷是法律糾紛最常見的原因之一。由於建築物的價值,爭議往往很大,這意味著此類程序也可能變得非常昂貴。此外,關於建築缺陷的法律訴訟幾乎總是所謂的專家訴訟。這意味著專家通常由主管法院任命來評估建築缺陷。
如前所述,保修索賠的基本要求是存在缺陷。當所需的(合同約定的)或通常假定的項目或服務的屬性不可用時,人們會說缺陷。因此,缺陷總是等同於對合同協議的偏離。一方面,存在微不足道或微不足道的缺陷(例如顏色偏差和小間隙尺寸),如果它們在公差或 ÖNORM 範圍內,則完全可以接受。
此外,必須區分物質缺陷和法律缺陷。材料缺陷是物理上附著在物品上的所有缺陷。在建築缺陷的情況下,例如,立面的建築缺陷或濕氣損壞。如果未賦予購買者應有的法律地位(例如,未設押的財產),則存在法律缺陷。
並非產品或服務的每個缺陷或損害都等同於缺陷。可補救缺陷是建築公司可以通過改進輕鬆補救的缺陷。還有一些嚴重的、無法彌補的缺陷,導致無法正確使用事物、房屋。在無法修復的缺陷的情況下,通常建議進行轉換。
最常見的建築缺陷是:
- 各種濕氣損害;例如,外牆、屋頂或地下室中的水分。隔汽層洩漏。
- 在這方面,裝置、水管或電力系統經常存在相關的施工缺陷。
- 牆壁或地板/熨平板或窗戶或門或埋頭孔中的裂縫。
- 隔熱或隔音或絕緣的施工缺陷。
- 使用受污染的建築材料或根本未經批准的建築材料。建築材料使用不當。
主張保修索賠和期限,就建築缺陷提起訴訟施工缺陷,保修
原則上, 3年保修期適用於奧地利的房屋、公寓等不動產。3年保修期從物品交付時開始。在任何情況下,在此期限內都存在保修索賠。
原則上,奧地利法律基於這樣的原則,即由接管/獲得對象的人證明存在缺陷並且缺陷在移交對象時已經存在。
但是,§ 924 ABGB 在此規定了前 6 個月的偏差。如果在前 6 個月內出現缺陷,則舉證責任倒置。這意味著假定在移交時已經存在這種特定的構造缺陷。這是一個顯著的優勢,特別是對消費者而言,因為此類建築缺陷的訴訟風險顯著降低,因為購房者或公寓購買者或消費者沒有舉證責任。
購買私人使用的房屋時需要特別小心。私人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合同排除保修索賠。在這些情況下,可能無法再向賣方主張嚴重的建築缺陷。
施工中的“隱藏”缺陷,施工中“隱藏”的施工缺陷——建築缺陷律師
隱蔽或隱藏的建築缺陷的概念總是出現在一個不能立即識別的缺陷問題上。因此,隱藏的建築缺陷是由於其特殊性質,在房屋或公寓移交時無法立即識別或確定的缺陷。在這種情況下,它通常是關於建設項目的某些合同保證或假定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某些期限可能僅在缺陷變得明顯時才開始運行。
最高法院(OGH) 已經廣泛處理了隱藏的建築缺陷問題,並在第 4 Ob 202/16h 號裁決中指出:
- 需要注意的是,第 933 條第 1 款 ABGB的期限通常從交付開始,即使在隱藏缺陷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1.1。根據已解決的判例法,缺陷的可識別性不是基於移交時間(RIS-Justiz RS0018937、RS0018982)開始時限的先決條件,除非已保證特殊材料特性(RIS-Justiz RS0018982 [ T10,T11],RS0018909)。[…]
1.2. 在隱藏缺陷的情況下普遍延長該時期的開始時間,這在最近的教學中也有要求(參見最近詳細的 Koziol, Obsolescenceen im Österreichen Rechts [2016] margin no. 126 ff),這將與明確的法律措辭,區分材料缺陷(交付)和法律缺陷(檢測)。保修改革的材料 (RV 422 BlgNR XXI. GP 20) 表明,立法機關故意決定不使用可以識別它們的時間點,即使在隱藏缺陷的情況下[…]
- 對於明確保證的特性,保修期可能僅在缺陷變得明顯時開始(1 Ob 122/99v、3 Ob 150/04m 5 Ob 53/12y)。[…]
2.1。判例基於這樣的考慮,即如果在法定保修期內不能出現沒有明示擔保的財產,則該財產的保修通常包含法定保修期的默示延長,否則保修將不對合同夥伴有效將在很大程度上毫無價值(2 Ob 528/53、SZ 26/282;8 Ob 365/65;SZ 39/7;7 Ob 604/82、SZ 55/151)。
因此,原則上,奧地利法律適用以下規定:保修期從移交開始,無論違約或施工缺陷是否可見。正如最高法院的決定中所述,在明確保證的財產的情況下,這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有所不同。
明顯的施工缺陷,為施工缺陷提起訴訟——施工缺陷律師
施工缺陷,保修
在隱藏缺陷的背景下,§ 928 ABGB 也很有趣,它對明顯缺陷的問題進行瞭如下規定:
§ 928 ABGB
如果一件物品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或者如果該物品的附加費用可以從公開的書籍中看到,則沒有任何保證,除非是在欺詐性隱瞞缺陷的情況下,或者明確承諾該物品是免費的。取而代之的是缺陷和費用(§ 443)。必須始終代表對事物負責的債務和欠款。
只有在受讓人在合同訂立前容易識別出合同標的的負面質量的情況下,才存在明顯的、明顯的缺陷。
從規定的條款可以看出,例如易於識別的所謂明顯缺陷不在保修範圍內。立法者對此規定的想法是,在約定購買價款時,應當已經考慮到這些明顯的缺陷,因此不應再產生額外的保修索賠。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只有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可以識別出這種明顯的缺陷,保修才會失效。
要求賠償而不是保修——奧地利的建築短缺
在奧地利法律中,保修和損害賠償之間存在競爭。保修和損害賠償之間的關係由立法機關在 § 933a ABGB 中規定。根據 § 933a 第 1 款 ABGB,如果轉讓人對施工缺陷負責,缺陷物品的接收方也可以要求賠償。
如果不再可能依賴保修權利,例如因為損壞/結構缺陷僅在 5 年後發生,則仍有可能要求損壞。損害賠償要求在了解損害和損害方後 3 年失效,但最長為 30 年。這意味著,例如,如果損壞僅在移交 5 年後才變得明顯,則相關期限僅從該時間點開始計算。在移交後的前 10 年,甚至假設轉讓方有過錯。但是,受讓人始終必須證明存在施工缺陷。
損害賠償、擔保、錯誤、高利貸、減半以上 – 法律劃界和競爭
除了已經提到的主張建築缺陷的選項外,奧地利法律中還有其他與性能中斷有關的法律依據。
締約方也可能因與房屋或公寓有關的錯誤而陷入困境。錯誤是對現實的誤解,也
可能在合同簽訂後的 3 年內導致錯誤挑戰。
保證也必須與保修區分開來。保證是指以合同方式接受對服務不存在缺陷的責任,並且是一種合同保證。與保證相反,保修索賠源於法律本身。
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提到高利貸。高利貸是利益的嚴重不平等。
如果建築對象存在施工缺陷,並且由於該施工缺陷/施工缺陷,該對像或提供的服務甚至不值得對價(購買價格)的一半,則縮短一半以上的事實(laesio hugeis )也必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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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高法院(OGH)關於建築缺陷問題的決定中找到一些選定的法律條款,如下所示:
- 所有保修期本質上都是決定性的。它們可以通過商定保證期限來延長。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它將代替法定期限 (OGH 7Ob128/55 (RS0018876))。
- 當就偏離法律的更長期限達成一致時,雙方也可以自由約定該期限的開始日期和具體日期(OGH 1Ob800/76 (RS0018625))。
- 保修期從實物交接開始。保修期的開始不會推遲,因為在指定的交貨時間還不能發現缺陷 (OGH 1Ob169/58 (RS0018982))。
- 這取決於買方何時能夠實際檢查購買的對象(5 Ob 552/81)。
- 對於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的房屋,保修期從最終交付使用時開始(3 Ob 535/87)。
- 如果客戶最終接管了工作,尤其是通過使用工作,則保修期的開始時間應假定為該時間點(8 Ob 2350/96p)。
- 如果某些特性得到保證,則§ 933 ABGB的三年限制期的開始將推遲到可以檢測到缺陷的時間點(5 Ob 53/12y) ,但僅在以後的日期。
- 如果雙方同意更改保修條款,則沒有理由因不遵守約定的提起訴訟的最後期限(OGH 1Ob800/76 (RS0018853))而依職權採取行動。
- 在材料缺陷的情況下,§ 933 ABGB的期限從物理移交開始;這也適用於房地產(Gschnitzer in Klang 2 IV/1, 552 f;Reischauer in Rummel, ABGB, Rdz 3 to § 933;SZ 43/152 等)。提供擔保的缺陷必須在賣方進行交易時存在,特別是在交付物品時; 除非風險已提前轉移給買方(Gschnitzer in Klang 2 IV/1, 511 f; Koziol-Welser 6 I 205; Reischauer loc.cit. Rdz 7 to §§ 922, 923)。缺陷的可檢測性不是周期開始的先決條件(Gschnitzer loc.
- 如有疑問,棄權聲明應作限制性解釋。以前的建築缺陷委員會也不得擴展到法律缺陷(RS0018561)。
- 建築缺陷不屬於建築工程的保險風險。建築保險的目的不是保護企業家免受業績不佳的後果。因此,保修缺陷不是建築保險的標的。保險公司只需承擔超出隨後補救缺乏福利的努力 (RS0080936) 的損害賠償。
- 僅在財產出售後由當局下令補救的建築缺陷,即使它們在出售前就存在,也不能被視為 ABGB § 928 最後一句含義內的拖欠,但它們賦予被告任何權利案例參考目前的缺陷(RS0018535)。
- 根據 § 1489 第 1 句 ABGB,這些損害索賠 在了解損害和損害方三年後成為時效。根據判例法,知識必須包括引起索賠的全部事實,特別是對損害與可歸因於損害方的特定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知識,在基於過錯的責任的情況下,還包括這些情況這證明了破壞方的疏忽是正當的。這也可能是由於他的行為明顯違法(RS0034951 [T5];R. Madl in Kletečka/Schauer,§ 1489 ABGB Rz 17 mwN)。受害方必須能夠提起具有成功前景的訴訟(參見 RS0034366 [T19]; M. Bydlinski in Rummel, ABGB3 § 1489 ABGB Rz 3)。的受害者絕不能完全被動。如果他能夠不費力氣地以合理的方式找出承諾進行索賠所必需的先決條件,則該知識已在他進行適當調查時本應向他提供的時間點獲得( RS0034335;RS0034327 [T1];R. Madl,Kletečka/Schauer,ABGB‑ON1.05 § 1489 ABGB Rz 18)。一般而言,受害方獲得專家意見的義務被拒絕(RS0034327 [T2],10 Ob 20/19t mwN),但在某些決定中,就個別案件而言,它被認為是允許的(RS0034327 [T7,T20,T39])。例如,最高法院確認有義務在少於四到五個月的審議期後獲得與一般部件的濕氣損壞有關的專家意見,這(也)是由於未正確執行的次屋頂施工。經過多年努力澄清和消除損壞的真正原因,對損壞原因的了解無法通過等待來增加。在本案中,公寓業主就基礎裝修提出的損害索賠是有時效的(OGH 10Ob56/1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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